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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须知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在我公司支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第二章第八条所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我公司将在十日内(含十日)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有欠交保险费,我公司将从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欠交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和利息以及其他欠交款项。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3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40周岁、45周岁、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或80周岁本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以上方式贵单位可选择其中之一。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即我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保险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年度、保险合同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届满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情形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期满后,如果贵单位提出续保申请,我公司有权对贵单位提出的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对是否同意续保,适用何种费率以及续保期限,我公司可以依照续保时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决定。
第一章 我公司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在我公司支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第二章第八条所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我公司将在十日内(含十日)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有欠交保险费,我公司将从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欠交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和利息以及其他欠交款项。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3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40周岁、45周岁、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或80周岁本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以上方式贵单位可选择其中之一。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即我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保险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年度、保险合同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届满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情形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期满后,如果贵单位提出续保申请,我公司有权对贵单位提出的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对是否同意续保,适用何种费率以及续保期限,我公司可以依照续保时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决定。
第四条 说明义务
特别提醒:贵单位只有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完全了解后,才能最好的保护贵单位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贵单位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所有不明白、不清楚事项向本产品的销售人员了解清楚。
第二章 贵单位的权利
第五条 贵单位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
一、本合同生效后,贵单位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当贵单位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贵单位的证明文件;
(四)我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二、如贵单位在收到并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我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刻起,本合同终止。我公司将向贵单位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被保险人范围:凡符合我公司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我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在5人以上(可包括成员配偶和子女),且投保成员必须占团体中符合投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